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蒋**与被告永州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永州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谭**、人民陪审员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承担。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