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与被告假祚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卿**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卿**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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