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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0日通过湖南省郴**院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送达给上诉人何**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何**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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