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1、蒋*2、蒋*3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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