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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民一初字第254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1、蒋*2、蒋*3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蒋*1、蒋*2、蒋*3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2年10月8日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以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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