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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高园珠与姚**、张**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原告高**与被告姚本跃、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高**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高园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高园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高园珠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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