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胡星申请执行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厚权、胡星与被告罗**、罗**、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在立案前依照文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额将履行款交付至本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胡厚权、胡星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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