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厚权、胡星与被告罗**、罗**、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核实,被执行人在立案前依照文书规定的义务,已全额将履行款交付至本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胡厚权、胡星申请执行的本院(2011)晃法民一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二月八日
姚**、高园珠与姚**、张**健康权纠纷一案
曹**与曹**、姚**健康权纠纷一案
彭**与蒲**、蒲昭河健康权纠纷一案
(2012)会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龙某某与被执行人粟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关**申请执行一案
张**与中国共**治县委员会党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陆**申请执行与陆**健康权纠纷一案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案
孙**与杨**健康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