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蒲**、蒲昭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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