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1年10月19日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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