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3月8日受理原告梁*、胡*、兰*与被告谭*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梁*、胡*、兰*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胡*、兰*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胡*、兰*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0元,减半收取3210元,由原告梁*、胡*、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