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申请执行祁**公司、艾**及宁远县永新房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新房地产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蒋**申请执行祁**公司、艾**及宁远县永新房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新房地产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民法院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的(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祁**公司及被告艾**连带赔偿原告蒋**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1489.3元(二被告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及鉴定费9906元,待本案执行时予以扣除);二、由被告宁远县永新房地产**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蒋**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163.1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蒋**承担200元,被告祁**公司、艾**承担600元,被告宁远县永新房地**责任公司承担200元。”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于201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祁**公司、艾**、永新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祁**公司及艾**在规定期间内交来标的款12600元人民币整。同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新房地产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标的款、逾期利息、诉讼费共计人民币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永新房地产公司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二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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