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申请执行宁远县小飞龙幼儿园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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