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潘**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09)宁**一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蒋**申请执行祁**公司、艾**及宁远县永新房地**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新房地产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
张**与中国共**治县委员会党校健康权纠纷一案
杨**申请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
(2011)会民一初字第113号原告梁*、胡*、兰*与被告谭*有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1)会民一初字第211号原告陈*与被告陈*(被告)、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孟**与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艾**与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瞿**、武菊香与湖南省**怀化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