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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留乃与陈**、陈*、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阳留乃与上诉人陈**、陈*及被上诉人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阳留乃与上诉人陈**、陈*均不服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阳留乃的委托代理人舒洪武,上诉人陈**、陈*的委托代理人江新春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参予开庭审理的合议庭成员是审判长陈**、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刘**,但判决书的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吴**,人民陪审员吴**并未参与案件审理,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第10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阳留乃预交3925元,上诉人陈**、陈*预交5800元,分别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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