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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李*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黄*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黄*应诉。2013年4月1日,本院通知原告李*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提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原告李*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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