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黄*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黄*应诉。2013年4月1日,本院通知原告李*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黄*准确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能提供。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原告李*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