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原告杨**与被告东*跆拳道馆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卿**与被告假祚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唐**、唐**诉唐华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丁新生诉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永兴县**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阳留乃与陈**、陈*、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