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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主处分其诉权,也未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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