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丁新生诉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魏**、丁**与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本案的事实认定需以另一案为依据,于2011年9月14日裁定中止审理。后该案因承办人变动原因,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从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经当地调解委员会调解,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原告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请求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谅解书。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7月18日到零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参加庭审,但原告逾期没有出庭,亦未向本院说明不出庭的理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魏**、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