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英诉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英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日
原告卿**与被告假祚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唐**、唐**诉唐华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唐**诉被告邓**、肖*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判决书
刘**与永兴县**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李**、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与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阳留乃与陈**、陈*、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会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李*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