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李**、李**、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李**、原审被告陈*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人民法院(2014)郴苏*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向张*送达了湖南省**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张*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如张*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的,湖南省**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张*在接到该通知后并没在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而是在2015年3月31日张*才将二审案件受理费转帐至本院帐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张*逾期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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