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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1)蓝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廖**又于2011年7月6日以“我与翁**已自行协商达成了协议,由我按一审判决履行给付翁**赔偿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本态、翁**已自行协商按一审判决执行,双方达成了协议,现廖本态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相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廖本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上诉人廖本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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