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被告已给付医药费为由,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5)宁**一初字第469号邓某某诉姜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2015)宁**二初字第173号原告郑**、郑**诉被告郑**、郑**、郑**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5)宁**一初字第479号李*甲诉李*乙健康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15)宁**二初字第100号原告樊盈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宁**一初字第1390号原告乐爱志诉被告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廖**因健康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艾**、伍**、艾**、冯**及曾小*健康权纠纷一案
原告李**与被告程**健康权纠纷一案
唐**、唐**、唐**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上诉人卿良炳与被上诉人李**及原审被告卿仕来健康权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