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以被告已给付医药费为由,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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