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卢**与被告永州**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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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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