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卢**与被告永州**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原告卢**与被告永州**开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卢**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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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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