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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395号上诉人程*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程*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9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将案卷、上诉状等材料移送本院。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上诉人法定代理人程**提供的地址邮寄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5年9月10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程*甲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开庭传票是按照上诉人程**的法定代理人程**提供的送达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拒绝签收,并于2015年9月2日退回,应视为上诉人已收到开庭传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程*甲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程*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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