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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中法民一终字第292-2号上诉人何雄伟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于2015年5月14日提起上诉。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案卷,2015年6月10日本院予以受理后,于2015年6月10日按照双方当事人填写的地址确认书分别寄送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10:0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上诉人刘**于2015年6月30日上午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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