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为与被上诉人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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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