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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敏诉被告曾兰凤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敏诉被告曾兰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曾敏诉称:原告于2010年2月6日因感冒到被告的诊所治疗,被告在没有打试验针的情况下,直接给原告右下肢打了两针青霉素。之后,原告发现不对,于2月23日到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经诊断系坐骨神经损伤。于是,原告到医院复诊及治疗,被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被告应对其医疗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93078.08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曾兰*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的治疗行为不会导致其损伤,其八级伤残也不符合事实,但是我还是赔偿了她医疗费、住宿费、差旅费等费用,我还愿意补偿她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4日,原告曾*因感冒到被告的“矮塘村卫生室”打针治疗。之后,原告右腿不适,遂到郴州**民医院检查,经诊断,原告系右侧神经损伤。于是,原告先后到郴州**民医院、湖**雅医院、郴州**民医院进行检查、复诊以及康复治疗等,在此过程中,被告支付了医疗费36500元,以及部分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2010年12月24日,原告右下肢的伤情经湘南**定中心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产生分歧,2010年10月,鲤鱼**解委员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至2011年1月18日止,双方协调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曾兰*自愿赔偿原告曾*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35000元(已支付的费用除外),其它应当赔偿的费用原告曾*自愿放弃。上述款项被告曾兰*在2011年5月2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曾**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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