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阳全节、李**与被执行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阳全节、李**与被执行人胡**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的(2010)永*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阳全节、李**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阳全节、李**尚有7393元未受偿,经我院依法穷尽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和穷尽执行手段,现已查明被执行人胡**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1)永执字第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