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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与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诉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廖**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2011年4月18日,原告砌造自己房后的厨房,被告不准原告厨房的墙碰到他家的墙,与原告发生吵架,并手持柴刀冲到原告家将原告打伤,经诊断,原告头皮血肿,前臂软组织挫伤,用医药费4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廖**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原告所砌厨房的烟囱对着我家,今后肯定会影响我家,我找他说理,他还骂我,之后,又动手打人,我不会向他赔礼道歉,更不会赔偿他任何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本村村民,又系相邻关系,2011年4月18日,原告在自家房后砌造厨房,被告认为原告的橱柜没有砌满其烟囱会对其家有影响,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用菜刀刀背将原告打伤,原告用医药费40元。

本院认为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赔偿原告廖立会医药费20元,此款被告廖**在2011年7月5日之前付清,否则承担迟延履行责任。

二、其他双方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廖**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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