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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0年8月上旬,在我承包的山上,我砍了陈**的爷爷坟地内的一棵野生松树,2011年4月5日被告陈**、陈**等七人到我家找我理论,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就在我喝开水时,陈**打了我一掌,导致我嘴被烫伤,鲜血直流。事后,我去乡卫生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889.55元,因此,我要求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我赔礼道歉,并赔偿我医疗费889.55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辩称:今年清明节,我与几个堂兄弟去扫墓,发现我爷爷坟边的松树被人砍掉,后来得知是陈**砍的,因此我与几个堂兄就去陈**家中找他讨个说法。找到他后,他不但不认错,反而还出骂我,他一手拿杯开水,一手拿着条凳子要来打我,我顺手扯了下凳子,开水烫伤了他的嘴,出了点血。事情错在于他,我不会赔偿他医疗费,更不可能给他道歉,他应该向我道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3日(农历)中午1时许,被告及其堂兄弟等人因2010年8月祖坟前的野生松树被砍一事,找原告协调,后双方发生争执,原告骂被告等人是“野鬼”,被告拉扯原告手中的凳子,致使正在喝开水的原告被烫伤,故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向被告陈**赔礼道歉(原告陈**向被告陈**当庭出具书面道歉书,被告陈**表示予以接受);

二、被告陈**赔偿原告陈**医疗费200元,其他费用自愿放弃。(当庭兑现完毕)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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