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原告聂**与被告聂**、聂**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聂**于2014年7月22日以根据本案纠纷发生的实际情况,须追加当事人,拟另案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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