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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