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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阳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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