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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颜**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颜**与被上诉人张**健康权纠纷一案,颜**不服桃江县人民法院(2011)桃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与颜米军系同村同组人,一直关系不和,且两家相距较近,2011年8月20日晚8时许,颜米军带着孙子孙女前去散步,经过张**家门口时,因小孩说了一句“有臭味”,双方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双方均摔到张**家门口的田里。张**受伤后于同月25日在桃江**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1天,共花去医疗费用4032.1l元,后经法医鉴定,张**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

本院认为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颜**一次性赔偿张**各项损失6800元,限于2012年4月27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不付,张**则可按原审判决确定的补偿金额9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均不得就本纠纷再相互主张其它任何权利;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张**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颜**负担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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