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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邓**与李**、毛初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邓**因与被申请人李**、毛初金、毛**、唐**、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12)涟民初字第1071号及本院(2013)娄**一终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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