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庹**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被告王**依法提起反诉。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均于2014年10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庹**与反诉原告王**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庹金富撤回起诉。
准许反诉原告王**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庹**负担。反诉费150元,由被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