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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一初字第762号原告石*与被告张家界**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张家界**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4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石*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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