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关*甲与被告关*乙、关*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甲诉称,被告关*丙系原告之父,被告关*乙系原告之二爸。2015年1月31日,被告关*乙对原告进行殴打,被告关*丙在场未予制止。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损伤,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关*乙赔偿医疗费2013元,被告关*丙对今后的医疗费负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本院审查,本次起诉系原告关*甲之母陈*以其作为关*甲法定代理人之名代为书写起诉状并办理立案手续,而关*甲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关*甲本人确认,本次起诉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追认。因此,本案系陈*冒用原告关*甲名义提起的诉讼,属冒名诉讼,构成对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应予驳回。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陈*冒用原告关*甲名义提起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