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申请曾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曾**为与被申请人曾**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曾**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柑子村**-*-*-*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5字第002519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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