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曾**为与被申请人曾**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曾**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曾**提供的担保物,其所有的位于沙坪坝区天星桥柑子村**-*-*-*号房屋一套(104房地证2005字第002519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