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彭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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