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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与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万某某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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