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重庆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重**子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