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族与被告杨*元健康权纠纷,原告吴某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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