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交纳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