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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