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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某某与胡*、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胡*、陈*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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