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胡*、陈*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某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应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梅*与易*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项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令某与曾德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申请曾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陈**与重庆市**学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甲与董*、程*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覃*中与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某与黄*、重庆瀚**任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某与朱*、赵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