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甲与被告董*、程*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甲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程*甲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程*甲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梅*与易*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某某与项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万某某与潘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令某与曾德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曾**申请曾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覃*中与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某某与黄*、重庆瀚**任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某某与朱*、赵某某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甲与董*、程*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江某某与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