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朱*、赵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赵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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