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甲、袁某某、龙某某、李*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甲,袁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四川省岳池县同兴镇,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u0026ldquo;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发生在本院辖区,视为本案涉诉的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甲,袁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李*甲、袁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甲,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