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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刘某某、陈某某等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陈某某、伍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马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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