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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十九**分公司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十九**庆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十九**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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