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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重庆嘉茂**有限公司、重庆华**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重庆嘉茂**有限公司、重庆华**有限公司、重庆**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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