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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与贺*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与被告贺*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交纳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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