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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重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重**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交纳3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负担,本院免收200元,实收15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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